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UCMJ是指美軍的軍法,它是美國國會通過與頒發的,只要是武裝部隊的成員無論是上至元帥,下至二兵都是受這部法令管理與約束.由於法則一共12大章節,在此因此僅僅列舉幾個比較重要的條例翻譯供大家參考.




 




2,814,14條 將犯罪者交由民間執法機關




a)在國防部長考慮與指示下,配合這個條款,武裝部隊成員遭到民間執法機構的犯罪指控時,因應民間執法機構要求,可以將其送交民間執法機構進行審理.




b)當送交武裝部隊成員至民間執法機關判刑確定,但卻因此中斷軍事法庭之刑責時,犯罪者在服完民間執法機構之刑責後,因應軍事執法機構的要求,必須回到軍方的管束之下直到服完軍事刑責為止.




 




2,813,13條 禁止未經審判先行責罰




除了拘禁與禁閉外,沒有任何人在審判期間而尚未判決前,可以受到懲罰或刑責,或是遭受不必要,過於嚴苛的拘禁與禁閉,但犯罪者在違反紀律的情況下仍可以略施薄逞.




 




以下是一般單位最常見的罰則,通稱Article 15, 這是不需要經由軍事法庭判決,單位主官,直屬主官就可以簽送的罰則,通常都是由犯員的直屬士官起草事由,呈交連部督導士官,並由督導士官書面建議單位主官犯員罰則,最後由主官裁量簽呈後由犯員直屬士官監督執行,簽呈文件備份則交由參一人事部門進行建檔,並收入犯員的個人檔案內.




 




3,815,15條 指揮官的行政罰則權




1)對其指揮下的軍官有權




a)在解除該員職務或不解除該員職務下,頒布限制行動令,但不得超過連續30




b)如果是由行使軍事管轄權的軍官或是將官則有權頒布:




i)拘禁在其住所不超過連續30




ii)沒收該員月俸,其比例不超過該員月俸的1/2連續兩個月




iii)限制行動令,在解除或不解除該員職務下,但不得超過連續60




iv)扣留月俸,其比例不超過該員月俸的1/2連續三個月




 




2)對其指揮下的其他人員




A)對於在船舶上的人員,限制其食物與飲水下進行禁閉,或是減少其食物不得超過連續三天




B)悔過管束不得超過連續七天




C)沒收不超過七天的薪資




D)降低一級軍階




E)加重勞動,包括體能上與其他勞動但不超過連續十四天




F)限制行動,在解除或不解除其職務下,不得超過連續十四天




G)扣留不超過十四天的薪資




H)如果是由少校以上的軍官有權頒布:




i) 授權行使上述A條例中的逞罰




ii)悔過管束不超過連續三十天




iii)沒收月俸,其比例不超過該員月俸的1/2,連續兩個月




iv)降至最低階軍階或是低一階,士兵階級E4以上不得降階超過兩個階級.




v)加重勞動,包括體能上或其他類型的勞動,不超過連續四十五天




vi)限制行動,在解除或不解除其職務的狀況下,不超過連續六十天




vii)扣留薪資,扣留不超過該員月俸1/2的比例,連續三個月




 




扣留薪資必須備註扣留的時間長度,並不得超過一年,如果犯員退伍時間比扣留時間提早到達,則扣留時間與退伍時間相同.於居所進行拘禁,禁閉,限制飲食飲水,減少飲食供應,悔過管束,加重勞動皆不得以兩種以上的方式合併執行,若有兩種以上的行政罰則需以先後順序的方式連續執行.扣留薪資與沒收薪資則不得合併執行.悔過管束在本章節中是指限制犯員在執勤與非執勤時間實的人身自由,並加入體能,苦工等勞動方式.悔過管束對於等待軍法審判或是禁閉當中的人員並不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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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為老兵大的原文。




 




很多人都以為美軍很強的原因,是裝備上的優勢,是電腦,是科技;當中有比較明白的人,還明白美軍切實執行體能的訓練保養,還有裝備的維持與操作。




但,美軍之所以強,也在於賞善罰惡分明,切實執行,一切照程序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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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PZ.BLACKCAT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