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全文)
中 華 人 民
共 和 國 國 務 院 令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
第578號
現將修訂後的《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公佈,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國務院總理 溫家寶
中央軍委主席 胡錦濤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
(1988年9月23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第14號令發佈 根據1993年4月27日《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決定》第一次修訂 根據1999年6月30日《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關於修改〈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士兵服役條例〉的決定》第二次修訂 2010年7月21日國務院第120次常務會議、2010年3月29日中央軍事委員會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完善士兵服役制度,提高士兵隊伍素質,加強中國人民解放軍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的有關規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現役士兵是依照法律規定,經兵役機關批准服現役,並依照本條例規定被授予相應軍銜的義務兵和士官。
第三條 士兵必須牢固樹立當代革命軍人核心價值觀,忠於中國共產黨,忠於祖國,熱愛社會主義,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忠於職守,刻苦鑽研軍事技術,熟練掌握武器裝備,具備執行多樣化軍事任務的過硬本領;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軍隊的條令、條例,尊重領導,服從命令,聽從指揮;隨時準備打仗,抵抗侵略,保衛祖國。
第四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以下簡稱總參謀部)主管全軍的兵員工作,各級司令機關主管本單位的兵員工作。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協助軍隊做好兵員工作。
第二章 士兵的服現役管理
第五條 公民依照法律規定,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履行兵役義務,必須經縣級兵役機關批准。
士兵服現役的時間,自兵役機關批准服現役之日起,至部隊下達退役命令之日止計算。
第六條 義務兵服現役的期限為2年。
第七條 士官從服現役期滿的義務兵中選取,或者從軍隊院校畢業的士官學員中任命,也可以從非軍事部門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直接招收。士官必須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志願獻身國防事業;
(二)能勝任本職工作;
(三)具有初中畢業以上文化程度;
(四)身體健康,品行良好。
第八條 士官實行分級服現役制度。士官分級服現役年限為:初級士官最高6年,中級士官最高8年,高級士官可以服現役14年以上。初級士官、中級士官在本級最高服現役年限內,按照崗位編制規定確定服現役時間。
士官分級服現役的批准許可權為:初級士官由團(旅)級單位批准;中級士官由師(旅)級單位批准;高級士官由軍級單位批准,批准前應當逐級上報總參謀部兵員工作主管部門審核。
各單位應當將批准的士官逐級上報總參謀部兵員工作主管部門登記註冊。
第九條 士官擔任除副班長、班長以外的分隊行政或者專業技術領導、管理職務的,必須經軍事院校培訓。
士官擔任專業技術工作職務的,應當經相應專業技術培訓,並達到規定的技能等級標準。
直接從非軍事部門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招收的士官,應當經入伍訓練和任職培訓。
第十條 士兵擔任副班長、班長或者相當於班長職務的,由營級單位的主官任免。
戰鬥中,因傷亡影響作戰指揮時,連級單位的主官可以任命副班長、班長或者相當於班長的職務,但戰鬥間隙應當立即上報備案。
士官擔任除副班長、班長以外的分隊行政或者專業技術領導、管理職務的,由團(旅)級單位的主官任免。
第十一條 士兵的調配使用,應當嚴格按照編制的規定執行。
第十二條 士兵在軍、師(旅)、團級單位範圍內調動的,由調入和調出單位的共同上一級司令機關批准;在軍區級單位範圍內跨軍級單位調動的,由軍區級單位司令機關兵員工作主管部門批准;跨軍區級單位調動的,由總參謀部兵員工作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 新入伍的士兵,必須經入伍訓練;專業技術兵必須經3個月以上的專業技術培訓;班長必須經3個月以上的集訓。
第十四條 部隊應當每年對士兵進行綜合考評,考評結果作為士兵使用、晉升、獎懲和選取士官的依據。
第三章 士兵的軍銜
第十五條 士兵軍銜按照兵役性質分為:
(一)士官:一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三級軍士長、四級軍士長、上士、中士、下士;
(二)義務兵:上等兵、列兵。
第十六條 士兵軍銜按照軍銜等級分為:
(一)高級士官:一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三級軍士長;
(二)中級士官:四級軍士長、上士;
(三)初級士官:中士、下士;
(四)兵:上等兵、列兵。
士兵軍銜中,列兵為最低軍銜,一級軍士長為最高軍銜。
第十七條 海軍、空軍士兵的軍銜前分別冠以“海軍”、“空軍”。
第十八條 士兵軍銜的授予、晉升,以本人所任職務、服現役年限和德才表現為依據。
第十九條 士兵軍銜的授予、晉升:
(一)兵:服現役第一年的義務兵,授予列兵軍銜;服現役第二年的列兵,晉升為上等兵。
(二)初級士官:上等兵服現役期滿選取為初級士官的,晉升為下士;下士期滿3年繼續服現役的,晉升為中士。
(三)中級士官:中士服現役期滿3年選取為中級士官的,晉升為上士;上士期滿4年繼續服現役的,晉升為四級軍士長。
(四)高級士官:四級軍士長服現役期滿4年選取為高級士官的,晉升為三級軍士長;三級軍士長期滿4年繼續服現役的,晉升為二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期滿4年繼續服現役的,晉升為一級軍士長。
直接從非軍事部門具有專業技能的公民中招收的士官,首次授予的軍銜等級,根據其在普通高等學校學習時間和從事本專業工作時間確定。
軍隊院校士官學員畢業時的軍銜晉升,比照其同年入伍士官的軍銜等級確定。
第二十條 士兵軍銜應當按照規定的服現役年限晉升;服現役第一年的列兵被任命為班長職務的,晉升為上等兵軍銜。
第二十一條 士兵軍銜授予、晉升的批准許可權:
(一)一級軍士長、二級軍士長由軍區級單位司令機關批准;三級軍士長由軍級單位的主官批准;四級軍士長、上士由師(旅)級單位的主官批准;中士、下士由團(旅)級單位的主官批准。
(二)兵的軍銜由連級單位的主官批准;服現役第一年的列兵擔任班長職務晉升為上等兵軍銜的,由營級單位的主官批准。
第二十二條 兵的軍銜的授予、晉升,由連級單位的主官隊前宣佈;士官軍銜的授予、晉升,由批准單位的主官以命令下達。
第二十三條 士兵在院校和訓練機構學習期間軍銜的晉升,由本人隸屬單位辦理。
士兵住院治療期間軍銜的晉升,由原單位辦理。士兵因病和非因公致傷致殘住院或者病休時間,連續計算超過半年的,軍銜暫緩晉升,暫緩期限不得少於半年;醫療終結後符合條件繼續服現役的,應當按期晉升。
第二十四條 士兵涉嫌違法違紀被依法審查期間,軍銜暫不晉升;經審查沒有違法違紀情形的,應當按期晉升。
第二十五條 軍銜高的士兵與軍銜低的士兵,軍銜高的為上級。軍銜高的士兵在職務上隸屬於軍銜低的士兵的,職務高的為上級。
第二十六條 士兵必須按照規定佩帶與其軍銜相符的軍銜標誌。
第二十七條 士兵軍銜的授予、晉升辦法,由總參謀部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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